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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打中华工商总会 - Kedah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Dewan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Tiong Hwa Ked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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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打中华总商会章程
 
吉打中华总商会 ( 社 团 注 册 官 批 准 由 2008 年 9 月 15 日 开 始 实 施 )

第一章 : 总 纲

1. 名称及注册地址

a. 名称
本会定名为“吉打中华总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为Kedah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
国文为Dewan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Cina Kedah.

b. 注册会址
本会之注册会址在吉打亚罗土打达鲁亚曼大道,门牌749 号, 二楼.
英文为 2nd Floor, Lebuhraya Darul Aman, 05000 Alor Setar, Kedah Darul Aman.

或经董事会议决通过之其他地址,惟更换之会址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

2. 会旗、会徽

本会会徽中间是以一个c 环绕另一个c的三个c组成,三个c是由一个齿轮环绕 著,三个c及齿轮皆是金色.

a. 中间的三个c代表"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b. 轮齿标志群体组合中来自各工商团体手联手团结在工商总会旗帜下向前迈进.

c. 三个c加齿轮符合吉打中华总商会之名称.

d. 金色代表富贵荣华,也象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美好前景.

3. 宗旨

a. 促进本州华裔工商业界之联络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及争取会员在商业,工业,原 产业及其他经济领域之权益.

b. 研讨、拟定及向各有关方面反映本州华裔,对影响我国社会经济民生的课题之看法或建议,藉以促进华裔与本州或中央政府或其他公私机构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全国团结.

c. 联络国内外其他商会或经济团体,主办或参加经济会议,工商考察团,工商展览会及其他有关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

d. 提倡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及工艺资讯.

e. 主办或赞助有利於国民经济发展的企业计划及人力训练计划或课程.

f. 集、整理及传播有关工商及其他经济活动的资料.

g. 协助调解会员纠纷.

h. 提供其他一般性的工商业服务.

i. 本会参与经济活动所获取一切利润只能作为推展或促进会务宗旨之用途。而不能发予任何会员作为红利,奖金或盈利,惟上述规定,并不阻止其作为下列之用 途:即发于对本商会竭诚服务的董事,会员或其他人士作为支付费用或酬劳金.


第 二 章 : 会 员 种 类 及 会 员 资 格


4a. 凡马来西亚吉打州华人控制之注册工商团体,皆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b. 凡本州华裔公民控制注册之商号或公司,皆可申请为本会之“商号会员”.

上述所讲华人控制之工商团体,商号或公司为:

i. 团体会员或商号会员之董事部的成员都必须超过一半以上为华人,至於合夥公司,其合夥股东一定要超过一半为华人;及

ii. 超过一半以上之会员或股票权拥有者为华人;及

iii. 超过一半以上投票权拥有者为华人.

c. 凡是居住在本州内的马来西亚华裔公民,从事工商业者或专业人士,皆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或会员之代表:

a. 非马来西亚华裔公民.

b. 有精神病者或神智不清者.

c. 宣告破产末撤消者.

d. 经营不正或非法业务受当地政府刑事处分者.

e. 年龄末满十八岁者.

f. 凡在本国或外国参与任何欺诈,亏公或不诚实行为而被监禁三个月或以上,或被罚款二千元以上者 .

g. 任何商团或公司在失去华裔控制权后其商团或公司必须自动丧 失成为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 三 章 : 会 员 之 权 利


6a. 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必须在成为本会会员十二个月后方能享受本会一切权利.

b. 团体会员经本会董事会批准为会员后,除不能享有会员大会上之投票权利,可享受本会之其他一切权利.

7. 除依照本会章程第六条之规定外,会员得享受下列之权利:

a. 在大会中有发言权.

b. 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c. 享有本会规定之一切利益.


第 四 章 : 会 员 应 尽 之 义 务

8. 本会所有会员均应尽下列之义务:

a. 所有会员均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会议议决案

b. 协助本会推行会务.

c. 维持本会经费.

9. 所有获准成为本会会员者必须缴纳入会基金如下:-

a. 团体会员:RM1,500.00免缴月捐.

b. 永久商号会员:RM800.00 免缴月捐.

c. 永久个人会员:RM300.00 免缴月捐.

d. 为了特定目标,会员大会有权议决徵收特别捐或其他费用,倘若 会员於指定期间内末能缴清有关费用,本会将给予三个月的书面 通知书,会员尚若在三个月後还是无法邀交有关款项,有关会员将 自动喪失其在本会会员资格.


第 五 章 : 会 员 之 入 会 及 注 册

10. 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填具入会志愿书,由本会会员二名介 绍,经董事会审查通过,缴交入会基金后,方得正式为本会会员.

11. 通过新会员办法:由董事会票决之,若遇双方票数相等时,由会长决定之.

12. 凡会员欲退会者,须於两周前致函本会总务,并缴清欠费,经董事会议批准后,方得退会.

13. 凡本会会员有犯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查有实据。将提交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权取消下列情况之会员资格:

a. 违反本会章程者.

b. 有触犯本会章程第五条之任何一项规定者.

14. 会员在被停止会籍时,前所交纳会费,基金或特别捐等,概不退还,并不得享有一切权利及本会资产.


第 六 章 : 职 员

15a. 本会董事部由不超过37名董事组成,其中卅名董事须根据章程42a条规选出

b. 任何一个董事不得在同一时间担任超过一个章程15.d.所提及之职位.

c. 本会董事部有权委任不超过7名团体代表成为本会董事,除了南吉打中华商会及吉中中华工商联合会团体代表可受委为本会副会长外,其他团体代表不能出任任何章程15.d.所指定职位。一个团体只能委派一个代表为本会董事,当任何代表不再是其代表团体之会员时,其在本会董事之职位则作成自动撒消论.

d. 本会的董事部行政人员及设构为:-
- 正会长一名
- 署理会长一名
- 副会长三名
- 正总务一名
- 副总务一名
- 正财政一名
- 副财政一名
- 公关主任一名
- 副会关主任一名
- 工商主任一名
- 副工商主任一名
- 资讯工艺主任一名
- 副资讯工艺主任一名
- 福利主任一名
- 副福利主任一名

e. 董事会有权在需要时可委任小组.

f. 董事会可委任顾问来协助董事会.

g. 董事会及执行会务之职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16. 董事会有权聘请执行秘书、助理执行秘书、书记、簿记员及职工等若干名.

17. 本会董事部职员每届之任期均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惟正会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四年).

18. 本会旧职员须於新职员就职后,始克卸责.

19a. 本会正会长出缺时,署理会长自动升职为会长,署理会长出缺,副会长自动升职为署理会长,副会长出缺时,由董事会选出一名 票选董事为副会长,在正会长出缺时,署理会长自动升为正会长 之任期间,此馀剩填补期间不得算在章程18条规内所指定之两 届或四年内.

b. 当正会长,署理会长及副会长同时缺席或同时请假时,董事会必须选出一名票选董事为代理会长,直到上述任何一位正会长,署理会长或副会长请假回归.

20. 本会董事部各职员均为义务性质.

21. 本会董事部各职员有犯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议决后即 当解职论.

a. 凡触犯第五条本会章程之任何一项情况者.

b. 有导致本会财务毁坏或任何捐失之行为者.

21. 本会董事部各职员有犯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议决后即 当解职论.

a. 凡 触 犯 第 五 条 本 会 章 程 之 任 何 一 项 情 况 者.

b. 有 导 致 本 会 财 务 毁 坏 或 任 何 捐 失 之 行 为 者.

22. 董事会之职责为策划及监督日常会务,并得在会员大会辖下依据大会议决之方针作出有关会务之决策,董事会得在常年会员大会中提呈前一年度之会务活动之报告.

23. 董事会至少於每三个月内举行会议一次,并得以开会前七日发出开会通告,主席或至少四位董事联名,有权於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 会议之法定出席人数为董事会人数之一半.

24. 当任何紧急议案须要被通过而无时间召开董事会议时,总务可以纸传通告方式获得通过议案。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视作董事会议 决案一 半.

a. 有关纸传议案将要详细列出其有关事件,同时要传发给每位董事.

b. 董事会里最少要有二分之一的成员参与表明支持或反对的意见.

25. 凡无适当理由而连续三次董事会议中缺席者得以自动辞卸董事职位论.

26. 凡因董事辞职或逝世而空之职位得在前选举中对该职位取得第二高票数者递补之,如无上述人选或被拒接受则董事会有权委任会员以 递补空缺至下届会员大会为止.

27. 董事会可授权於总务及其他董事以执行会务,并可委定适当之本会职员执行之,任何本会职员若有失责,欺诈不能胜任职位,拒绝执 行董事会议决案者或基於本会利益之理由下,董事会有权中止或解催其职位.


第 七 章 : 董 事 会 各 职 位 之 职 权

28. 董事会各职位之职权如下:

a. 正会长为本会对外首席代表,对内主持一切会员大会及董事会 议,执行一切议决案及监督本会会务,有权作出不超过五千零吉(RM5,000.00)之开销,超过五千零吉(RM5,000.00) 之开销必须获得董事会之批准.

b. 署理会长乃襄助正会长执行会务如遇正会长缺席或告假时,代掌其职权.

c. 如遇正会长或署理会长缺勤时,副会长得襄助会务或代掌其职权.

d. 总务得依据章程处理会务并执行会员大会及董事会议之议决案,除财政账目外,得处理本会一切来往书信,挡案,文件等事,他得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14(1)条於常年会员大会后28天内向社团注册官提呈常年会务报告.

e. 副总务得襄助正总务执行之一切任务,并於正总务缺席时代行 共职务.

f. 财政掌管本会财务,账目,并於董事会议时提呈每月财政收支 报告,於会员大会上提呈经查核之常年财政报告,凡五百零吉 (RM500.00)或以上之现款得存入经会员大会议决指定之银行户口得以本会之名义开设。他得与主席或总务联名签署本会所有支票.

g. 副财政得协助财政执行其职务.

h. 工商主任办理国内外工商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及各项工商业务之调查,统计等编排工作.

i. 副工商主任得襄助工商主任,并於工商主任缺勤时代行其职务.

j. 福利主任得办理有关公众及会员福利,慈善及教育事业.

k. 副福利主任得襄助正福利执行其职务.

l. 资讯工艺主任负责处理有关资讯工艺各项工作事宜.

m. 副资讯工艺主任负责襄助资讯工艺主任工作.

n. 正公关主任负责与其他工商团体,社团及政府机构之联络与协商工作.

o. 副公关主任负责襄助正公关主任执行职务.

p. 本会董事会得依据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q. 如本会有购买或售买任何产业,必须先获得出席特别会员大会 四分之三的人数赞成通过方为有效。该特别会员大会之通告必须刊登於全国性华文报.


第 八 章 : 会 议

29. 本会会议分为:

a. 常年会员大会
b. 特别会员大会
c. 董事会例常会议
d. 董事会紧急会议
e. 各项小组会议

30.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其成会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之一半或董事会人数之两倍,以何者为少.

31. 倘若超过规定之会员大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未达法定开会人数时,大会得展期召开(不得超过30天),日期由董事会决定。如展期召开之会员大会在逾时30分钟,尚未达法定开会人数,则大会可进行开会讨论,惟不得作修改章程或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32. 常年会员大会必须於财政年度结束后之四月卅日以前召开,开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议决定,大会议程必须包括:

a. 接纳董事会之值年会务报告.

b. 接纳经稽查核准之值年财政报告.

c. 选出来届董事会及推选查账两名(於选举年度) . d. 处理应办之其他事务.

33. 总务必须於会员大会前14日发出开会通告,包括前一年度之会员大会记录,会务报告及经核准之财政报告。上述各项之副本须置於 会所注册地址或大会地点以便会员审阅.

34a.特别会员大会得於下列情况召开之:

i.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ii. 不少过五份之一会员人数联名以书面要求召开,惟必须列明理由及讨论事项.

b. 董事会得於接获上述书面要求后之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c. 总务必须於大会14天发出召开大会之通告及议程给所有会员.

35. 本章程之第(30)及(31)条之规定亦适用於此特别会员大会,惟在展期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超逾开会时间半小时后,尚未达法定人数 时,则得取消此大会,且在六个月内不得再要求召开同样目的之特别会员大会.

36. 会长有权召开董事紧急会议或至少7名董事联名以书面向总务要求时,亦得召开之。总务於接获上述书面要求或会长通知后三日内必须召开此项会议.

37. 会长为一切董事会议主席, 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都缺席时,得从出席之董事中推选一名担任会议主席.

38. 小组会议得由小组主任主持之,一切小组会议之决定得提呈予董事会.

39a. 所有个人会员必须亲自出席任何会员大会.

b. 商号会员得以书面委任其代表出席大会,不过其代表必须是商会会员名册中之指定代表,在任何委任代表未能出席会员大会,或未曾委任代表,下列人士是唯一合适之委任代表:

i. 商号有限公司之董事;

ii. 商号合夥公司之股东;

iii. 商号独资公司之东主或其经理.

c. 所有团体会员代表必须是该会理事,由会长及总务联合签名委任后才有资格前来本会出席任何会员大会.

d. 凡受委任前来本会投票之商号或团体会员代表必须是华裔公民;有关委任书必须於开会48小时前交到本会秘书处,以便公开审核,如代表资格被发现不符合以上所提规定者,其委任书将被视为作废论.

40. 任何董事如果未克出席董事会议或小组会议,必须以口头或书面 请假.


第 九 章 : 选 举

41. 选 举 条 件 如 下 :

a. 初选: 每两年一次之选举必须於四月卅日以前举行,从个人及商号会员中选出30名会员以组成董事会,在会员大会初选中获得最高票数之30名。会员得膺选为本会董事,如选票数相同等则以抽谶决定之.

b. 复选: 初选后两星期内得举行复选会议,30名初选董事得自行以投票方式复选出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各部门主任及副主任等各职.

c. 董事就职典礼须於复选后两星期内举行.

42. 根据章程第6a条,会员藉未足十二个月之会员不得享有值年董事职位之选举及被选权.

43. 在选举期间任何触犯章程第五条之会员将自动丧失选举与被选权.

44. 被选之董事得以接获通知10天内,函覆董事会表示接爱职责,逾期则作为自动放弃职位论.

45. 於董事会就职日,卸任董事必须移交所有文件,簿册,账目等予新届董事,在移交後4个月内如发现遗误,则应由卸任董事会负责.


第 十 章 : 资 产 与 开 销

46. 本会所有产业概由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总务及财政负责管理

银行来往户口任何支票、文件签署人为正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中 之两人签署方为有效

47. 本会开销为经常用费及特别用费两种.

a. 由财政拟定经常开销预算案,交董事会批准之.

b. 本会之财政年度为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 十 一 章 : 章 程 之 阐 义

48a. 在常年会员大会休会期间,董事会得对任何章程条款或其不明确之处作出决定性之释义.

b. 本会会员必须遵守董事会之决定,除非该决定违反或抵触前期会员大会之议决案,或被来届会员大会所否决.

49.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及社团注册官批准后,即为有效.

50. 董事会有权建议修改或增删本会章程,以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之.


第 十 二 章 : 查 账

51a. 在每两年一次之会员大会选举中,得选出两名非董事部成员或非本会职员来担任本会查账,其任期为两年,同时可连选及连任。其中一名查账必须为1967年会计师法令下所承认之合法合计师。当本会查账职位悬空时,董事会必须於卅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以选出合格人士来递补有关职位空缺.

b. 查账得稽查本会常年账目及会员大会中提呈查账报告。在会长之指示下有权稽查任何期间之账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 十 三 章 : 产 业 执 行 人


52a. 本会之一切动产将由在任董事负责保管及应用.

b. 本会之一切不动产必须以本会之名义注册,本会对有关产业之一切证券及文件恰如一名注册业主所执行之同等权力,惟产业执行人必须是在任之会长,总务及财政.

c. 产业执行人有权依据会员大会之议决而处理本会一切不动产.

d. 未经出席会员大会四份之三的会员授权,产业执行人无权变卖,抵押或转让本会之任何不动产.

e. 基於下列原因,会员大会得撒消产业执行人之职权: 健康情况恶劣,精神不正常,不在国内一年以上者或基於某种原因不能执行任务者.


第 十 四 章 : 禁 例

53a. 下列形式赌博不准在本会所内进行: 轮盘,乐多,潘摊,宝,牌面,卜郎该,牌九,斗艾,天九,十四支, 三张,21点,31点,10点半,所有骷子赌博,庄家赌博以及一切机会性之赌博.

b. 本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任何有抵触1959年职工会法令所规定之贸易货品,价钱或任何有抵触1959年职工会所规定之条规.

c. 除非得到有关当局之许可,本会不得以本会董事,职员或会员之名义为会员或非会员发行彩票.


第 十 五 章 : 修 改 章 程


54. 除非经过会员大会之决定,本会章程不得增删修改,会员大会通过之修改章程必须在大会后28天内提呈社团注册官,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55a. 本会之解散必须获得不少过四分之三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b. 於上述情况解散时,本会得清偿一切合法债务所余款项得依据会员大会之议决处理之.

c. 解散通知书必须在14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之.